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简介

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简介

       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由济南市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诚信服务、行业自律、持续发展。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更好的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做出贡献。  

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Jinan City Survey and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济南市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诚信服务、行业自律、持续发展。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更好的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济南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发展企业文化,弘扬职业道德,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工作,加强诚信自律,推动市场和行业的诚信建设。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研究勘察设计基础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研究行业发展规划,配合主管部门解决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四)根据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增强会员单位的创优意识。

(五)组织开展行业各类注册人员的培训,举办各种技术业务讲座、培训、研讨,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新技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推动和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七)加强与上级和兄弟地市协会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九)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等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可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1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订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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